[香港文書職系公務員總會] 本通告公布退休後服務合約計劃的有關安排,即時生效,讓局/部門可以合約形式聘用退休公務員及正在放取離職前休假並即將退休的公務員。
背景 2.現時,局/部門可根據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計劃,在符合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2/2001號的條文和規定,以及其後由公務員事務局發出的補充指引下,靈活聘用非公務員員工以應付服務需要。 3.政府在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公布採納一系列措施以延長公務員的服務年期,包括新設退休後服務合約計劃,讓局/部門可以合約形式聘用退休公務員,處理需要特定公務員專門知識/經驗的臨時、有時限或季節性工作。本通告公布退休後服務合約計劃的實施安排。 計劃的目的 4.退休後服務合約計劃旨在讓局/部門靈活調整人手水平和人手組合以應付服務需要;通過善用退休/即將退休公務員的人力資源以利便專門知識或經驗的傳承;以及通過靈活調撥人力資源來確保服務的質素、效率及成本效益。 概況 5.本通告公布的退休後服務合約計劃,不同於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2/2001號公布的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計劃。如上文第3段所述,退休後服務合約計劃的目的有所不同,旨在讓局/部門聘用退休/即將退休公務員,處理需要特定公務員專門知識/經驗的臨時、有時限、季節性或兼職工作。局/部門須考慮此點以開設合適類別的合約崗位以應付服務需要。 6.退休後服務合約計劃的崗位屬非首長級等同級別。退休後服務合約僱員並非受聘擔任編制職位,也不會算入所屬局/部門的編制或實際人數內。此外,他們不會獲調職、晉升或轉任任何公務員職位。 批核權限和責任 7.除非本通告另有說明或在本局不時公布的其他指引內另有規定,否則局/部門可全權決定聘用退休後服務合約僱員及有關事宜,包括聘用條件、聘用期、招聘、調派、管理、督導、培訓、員工關係、管理合約、終止合約及紀律事宜。局/部門必須遵守當前政策和審慎運用公帑的原則,並須對聘用退休後服務合約僱員及所需經費負全責。局/部門亦須確保退休後服務合約計劃不會被濫用,並在其退休後服務合約僱員的聘用受到質詢時,提出理據或作出解釋。 批核方面的規定 8.退休後服務合約僱員的聘用安排,包括聘用條件和條款、招聘程序、續訂和終止個別合約,以及個別僱員的紀律事宜,必須由一名獲部門首長授權而職級不低於副部門首長級別或同等職級的首長級人員親自批核。批核人員須確保有關的決定和考慮因素(包括釐定聘用條件的因素)妥善記錄在案。 經費 9.局/部門必須以其本身資源支付聘用退休後服務合約僱員的全部經費,以及任何相關的運作開支,但《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規定因工受傷或死亡的法定補償則除外,有關補償由中央撥款支付。 聘用條件 一般 10.在符合下文的指導原則下,並經適當平衡各項相關因素(包括審慎運用公帑、聘用條件對具備所需專門知識/經驗的人選是否具吸引力、獲考慮聘用的退休後服務合約僱員在離開公務員隊伍前的最後支薪點等)後,局/部門可訂定退休後服務合約僱員的聘用條件。有關退休後服務合約僱員聘用條件的指導原則,是不應遜於《僱傭條例》(第57章)和《最低工資條例》(第608章)的規定,亦不應較擔任相若公務員職級的公務員優厚。聘用條件必須完全符合對政府具約束力的僱傭法例的規定。 11.為免生疑問,退休後服務合約僱員的服務期不會用作計算退休金法例的退休金利益或者公務員公積金(公積金)計劃下的退休福利。 薪酬 12.退休後服務合約僱員的薪酬不應高於相若公務員職級的頂薪。在合約期內,有關人員不會獲增薪。局/部門可決定是否在合約期內調整薪酬,但調整幅度不得超過任何適用於公務員的薪酬調整百分比,且有關調整一般應在獲批准後才開始生效。 假期 13.局/部門應根據服務需要訂定退休後服務合約僱員的假期安排,但須遵守的指導原則是,這類僱員享有的休息日、法定假期、年假、分娩假期、侍產假、病假及疾病津貼,不得遜於《僱傭條例》的規定,亦不得較適用於按新長期聘用條款受聘的公務員的安排優厚。 約滿酬金 14.提供約滿酬金旨在吸引、激勵和挽留僱員在固定期限的合約期內表現良好。局/部門應在考慮整套聘用條件和所有相關因素(包括吸引具備合適專門知識/經驗的人選的需要)後,並在具備充分理據的情況下,考慮向退休後服務合約僱員提供約滿酬金。一般的原則是,局/部門可向退休後服務合約僱員提供的約滿酬金,加上政府作出的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供款,不得超逾僱員在合約期內所得底薪總額的15%。 15.至於兼職形式的退休後服務合約崗位,局/部門應嚴格審視提供約滿酬金的需要,以及若然,酬金的合適水平。在任何情況下,約滿酬金不得超逾僱員在合約期內所得底薪總額的15%。有關附帶福利(包括退休福利)方面的“不得享用雙重福利”規則 16.除退休公務員外,正放取離職前休假並即將退休的公務員亦可獲考慮擔任退休後服務合約崗位,以便網羅更多具備合適公務員專門知識/經驗的人選。若局/部門聘請即將退休的公務員擔任退休後服務合約崗位,須依循“不得享用雙重福利”規則有關公務員在離職前休假期間可享的附帶福利(包括退休福利)方面的相關指引。具體來說,須採納以下安排- (a)若擔任退休後服務合約崗位的即將退休公務員是可享退休金人員,如其退休後服務合約崗位的聘用條件附有任何形式的附帶福利(法定的補償及福利(例如強積金)除外),則該人員的退休後服務合約崗位聘用期與公務員離職前休假的重疊期間,不應被算作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以及 (b)若擔任退休後服務合約崗位的即將退休公務員是公積金計劃下的人員,由於他們的退休後服務合約崗位聘用期與公務員離職前休假的重疊期間仍繼續合資格享有公積金供款,因此他們的退休後服務合約崗位的聘用條件於該重疊期內不應帶有任何形式的附帶福利(法定的補償及福利(例如強積金)除外)。 暫停發放退休金的安排 17.領取退休金人員若擔任退休後服務合約崗位,在受聘於該合約崗位期間,其按月發放的退休金會根據退休金法例暫停支付,除非及直至該人員已達到相關退休金法例所規定適用的正常或訂明退休年齡。 18.其他有關退休後服務合約計劃的指引載於附件。 查詢 19.如對本通告有任何查詢,應向部門主任秘書提出。部門主任秘書如有疑問,可向本局人力部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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