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書職系公務員總會] 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13/2015號 退休後服務合約計劃指引
退休後服務合約計劃的適用範圍 退休後服務合約計劃把有關安排制度化,以合約形式聘用退休公務員及正在放取離職前休假並即將退休的公務員填補非首長級崗位,處理需要特定公務員專門知識/經驗的臨時、有時限、季節性或兼職工作。計劃旨在讓局/部門靈活調整人手水平和人手組合以應付服務需要;通過善用退休/即將退休公務員的人力資源以利便專門知識/經驗的傳承;以及通過靈活調撥人力資源來確保服務的質素、效率及成本效益。 2.局/部門應審慎考慮,以決定採取最合適的方法提供服務,以及選擇最適當的途徑應付其服務需要。為應付此等需求而以固定期限形式聘用退休後服務合約僱員,須與根據既定公務員聘任制度招聘常額公務員清楚區分。局/部門尤應注意,不應聘用退休後服務合約僱員擔任應由公務員負責的職務,特別是局/部門認為有需要由公務員長期/永久擔任以應付其服務需要的職務。此外,退休後服務合約計劃亦有別於公務員年屆退休年齡後繼續受僱的機制。 可考慮的人選 3.退休後服務合約計劃下的崗位可由退休公務員以及在擔任退休後服務合約崗位時已停止公務員職務並即將退休的公務員擔任。鑑於退休後服務合約僱員所擔任的職務要求人員具備近期的相關工作經驗,因此可獲考慮的人選一般為在截止申請時停止在政府工作不超過三年的退休公務員,或正在放取離職前休假並即將退休的公務員。如果有關的局/部門認為有需要把人選範圍擴大至包括已停止在政府工作超過三年的退休公務員,有關的理據及決定須妥善記錄在案。 4.作為一般規定,有關的退休人員在退休前擔任的公務員職位的職級,不應低於有關的退休後服務合約崗位的職級。有關的局/部門必須獲得公務員事務局的事先批准,方可偏離此規定。 5.辭職人員一般不獲考慮,除非有關的局/部門認為有特定需要(例如需網羅更多合適人選)。若然,則只有具備近期相關工作經驗的辭職人員才可獲考慮。有關的局/部門須確認可獲考慮的辭職人員人選適當,並須把有關的理據及決定妥善記錄在案。 6.為方便與相關的人選聯絡以邀請他們申請退休後服務合約崗位,我們鼓勵部門/職系首長保存從其部門/職系退休的公務員的聯絡方法的資料庫。 招聘程序 7.局/部門可全權制訂適當的程序,招聘和遴選退休後服務合約計劃的僱員,惟須顧及公開和公平的原則,以及須盡量減低貪污或觀感上涉及貪污的風險。為此,釐定合資格人選的準則和遴選準則,必須預先設定、清晰明確,並清楚記錄在案。此外,局/部門應決定合適的方法邀請申請,確保符合公開和公平的原則。局/部門應妥善考慮和作出適當安排,以防範任何觀感上的利益衝突,和避免有偏袒某個或某些人選之嫌。 8.退休後服務合約計劃的招聘遴選結果及發出聘書予獲推薦聘用人選,須由有關的批核人員或獲授權人員批准。 合約期 9.局/部門可因應服務需要和可用資源,全權決定不長於三年的合約期。為利便退休後服務合約僱員的健康更替,作為一般規定,在退休後服務合約計劃下受聘的退休/即將退休的公務員,其合計的聘用年期不得超過五年。有關的局/部門必須獲得公務員事務局的事先批准,方可偏離此規定。 聘用條件 10.除本通告正文闡述的主要特點外,下文加以說明退休後服務合約計劃下有關聘用條件的其他相關規定。 11.除了享有《僱傭條例》(第57章)或其他對政府具約束力的相關法例所規定的福利、權利或僱傭保障之外,退休後服務合約僱員的聘用條件屬“全包式”,他們不享有工作相關津貼或其他福利。除底薪外,退休後服務合約僱員不會享有任何適用於公務員並與工作相關的現金津貼、逾時工作津貼及署任津貼。退休後服務合約僱員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逾時工作,會以補假作償。儘管有上述的規定,如因職務性質而須就有關的退休後服務合約崗位提供特別的聘用條件,例如支付有關人員因被派駐香港以外地方的辦公室而需調遷的費用,有關的局/部門必須事先得到公務員事務局的批准,而每宗個案會獲個別考慮。 12.局/部門如為應付服務需要,可為退休後服務合約僱員支付與運作或職務有關的開支,例如因職務緣故乘搭公共交通工具所涉及的交通費。發放的款項應為實際開支,而且不得列為聘用條件的一部分。 13.局/部門應確保他們符合和履行《僱傭條例》內有關僱主的規定和責任,包括發放工資及保存僱傭記錄。 14.有關僱員因工受傷或殉職的安排,不應遜於《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的規定,亦不應較按新長期聘用條款受聘的公務員所適用的安排優厚。為行政簡便和顧及僱員福利,局/部門可選擇給予因工受傷的退休後服務合約僱員全薪病假而非按期付款,但有關安排不得優於公務員。在這情況下,所有開支應列為病假工資計算,由有關的局/部門用於聘用退休後服務合約僱員的開支撥款支付。就此發放的全薪不應列為《僱傭條例》規定的疾病津貼,而因工受傷所放取的全薪病假亦不應從積存的有薪病假中扣除。 15.退休後服務合約僱員應獲發放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若根據《僱傭條例》有關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應予發放)。有關以任何由政府發放的約滿酬金和由政府為該僱員所作的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供款的累算權益抵銷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安排,局/部門應參考相關法例條文,以了解有關安排的詳情。 品行和紀律 16.退休後服務合約僱員須遵守各項規範公務員品行事宜的規則和規例。他們的行為表現須與公務員看齊,依時值勤、勤奮工作、對市民和同事有禮、處事誠實,以及遵守現行的部門訓令。局/部門應把有關品行和相關事宜的規則和規例給退休後服務合約僱員傳閱。 17.退休後服務合約僱員如疏忽職守,或故意拒絕履行職務,或行為不當,可遭受紀律制裁。退休後服務合約僱員的紀律事宜須根據所訂合約的條款處理。《公務人員(管理)命令》訂明的程序及其他適用於公務員的政府紀律程序,均不適用於退休後服務合約僱員。 員工投訴 18.退休後服務合約僱員可透過現有投訴渠道,就聘用及有關事宜提出投訴。局/部門應盡力透過直接溝通及持續磋商,解決個別退休後服務合約僱員就有關聘用事宜的投訴或糾紛。在適當情況下,局/部門應參考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20/91號所載的員工投訴程序,處理退休後服務合約僱員有關聘用事宜的投訴及糾紛。 完成受聘於退休後服務合約崗位後從事外間工作的安排 19.局/部門應根據個別退休後服務合約僱員的工作性質(例如參與制訂政策和接觸敏感資料)及聘用年期,考慮是否需要規定這些僱員在完成受聘於該合約崗位後,須事先取得批准方可擔任外間工作,並就此訂明有關安排,每宗個案應予個別考慮。如作出有關安排,退休後服務合約僱員除須受他們先前的公務員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的規定(如有的話)規管之外,亦須受上述安排約束,兩者同時生效。相關安排(如有的話)應在退休後服務合約崗位的僱傭合約中清楚列明。 轉任其他政府工作 20.退休後服務合約僱員轉任其他政府工作並不會轉換僱主,法律上他們的僱主仍然是政府。這類僱員按接續合約及/或同時按合約受聘於不同局/部門的服務期,會合併計算,以決定僱員是否按《僱傭條例》所界定的連續性合約受聘。 僱傭合約 21.各局/部門應參考公務員事務局公布的退休後服務合約計劃的聘書和僱傭合約範本。 監察 22.退休後服務合約計劃會設有合適的機制監察計劃的執行。公務員事務局會適時公布有關細節並與各局/部門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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