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公務員與政治委任官員的關係公務員與政治委任官員的關係6.1公務員必須廉潔守正,並竭盡所能為在任政府服務。他們必須遵從主要官員的指令和所訂的工作優先次序。無論他們的意見與政治委任官員的看法是否相同,他們必須無畏無私地向政治委任官員提供周詳、坦誠和持平的意見。為維持公務員的誠信及專業,他們應致力向政治委任官員提供他們認為最佳的意見,以及所掌握到的一切有關資料。公務員必須以伙伴精神與政治委任官員通力合作,促進彼此間的互信。
6.2根據《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政治委任官員必須時刻積極維護並推廣一支常設、誠實、用人唯才、專業和政治中立的公務員隊伍,尤其是貫徹上文第2節所載的公務員隊伍的基本信念。他們與公務員就公務往來時,必須顧及《公務員守則》的各項規定。 6.3常任秘書長及下文第6.6段所述為主要官員提供直接支援的公務員,可以不受限制地直接請示主要官員。在一般情況下,其他公務員經由常任秘書長向主要官員請示。他們也可以視乎情況所需,直接請示主要官員,而有關溝通內容,須盡可能知會常任秘書長及從屬架構中的相關公務員主管。 6.4副局長可代表其局長向公務員傳達局長的意見和工作優先次序;要求公務員預備和提供資料及數據,包括內部分析及文件;以及與公務員開會討論向局長提交的意見。政治助理可代表主要官員或副局長要求公務員預備和提供資料及數據。副局長須被密切知會有關其決策局的政策事宜,特別是具政治敏感性或可能涉及立法會的事宜。這類工作接觸是基於伙伴合作精神進行,並不構成亦不應被視為構成副局長/政治助理與公務員之間有從屬關係。 6.5決策局常任秘書長向其局長直接負責,他們的工作表現也由其局長評核。副局長與常任秘書長之間沒有從屬關係,惟副局長代理局長的職責期間,則作別論。在該等情況下,有關的常任秘書長須向副局長(如有的話)負責。如沒有副局長(例如職位未填補),或有關副局長也暫時缺勤,或行政長官沒有指示另一位主要官員執行缺勤局長的職務6,則有關的常任秘書長須在有需要時及可行的情況下,知會缺勤的局長該局的運作情況和徵詢其意見或向其作出報告。有需要時,常任秘書長也應徵詢政務司司長或財政司司長的意見,以及尋求有關司長的指示。這樣做的話,有關的常任秘書長是以公務員身分履行其角色和職責,而無須承擔政治問責。 6.6獲委派為主要官員提供支援的公務員(例如政務助理、新聞秘書、私人秘書、司機),以及獲委派為其他政治委任官員提供支援的公務員(例如私人秘書),須直接向有關的政治委任官員負責,並由他們評核其工作表現。如有需要,常任秘書長或其他高層公務員可就有關人員工作表現的評核,提供意見。 6.7除上文第6.5及6.6段所述的公務員外,其他公務員均向公務員隊伍中的上司直接負責,其工作表現也由公務員隊伍中的上司評核。至於與副局長一起緊密工作的公務員,其公務員隊伍中的上司可徵詢副局長的意見,以確保對有關公務員作出全面和多角度的評核。這個做法,並不構成亦不應被視為構成副局長與有關公務員之間有從屬關係,而公務員隊伍中的上司仍對有關公務員的工作表現評核有最終決定權。 6《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第2.7段訂明︰“行政長官可按需要委派他們(主要官員),在其他主要官員暫時缺勤時,行使缺勤主要官員的權力或執行他們的職務,包括出席立法會、轄下委員會、小組委員會和事務委員會的會議,以及代表政府發言。” 12 6.8除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負責管理公務員隊伍)和律政司司長(負責以職系首長身分管理政府律師職系)外,政治委任官員一般不涉及與公務員仕途有關的事宜,例如聘任、晉升及紀律事宜。
0 評論
發表回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