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人員協會】新制公務員薪酬與福利跟進問題 (FAQ for the Salary and Benefits of New civil servants, HKSARG) ...... !31/7/2015 聘用條款 1. 有關新制公務員之聘用條款,當政府計劃修改聘用條款的時候,職方有否參與制定的機會。如是,現時有甚麽渠道供職方參與? 答: 政府如要修改公務員(包括新制公務員)的聘用條款,會先徵詢各中央評議會職方及受影響員工的意見。通過彼此溝通,管方可以向員工解釋新措施的背景和理據,而員工則可以根據他們的工作知識或經驗提出寶貴意見。諮詢過程也有助獲取員工的支持,促使政策順利推行。 2. 若現職公務員,於 2015 年 6 月 1 日或以後晉升至新的職系工作。他/她的退休及聘用條款是否保持不變 ? 答: 現職公務員在 2015 年 6 月 1 日或之後晉升至同一職系內較高職級,或者在不中斷服務的情況下轉任至另一職系,其聘用條款(包括退休安排)會維持不變。 3. 如以非公務員僱員身份成功考獲相同部門及相同職位,三年公務員試用期是否可縮短? 答: 按公務員新入職制度試用條款受聘的新聘人員,一般須按三年的試用條款受聘。如有個別受聘人員曾在政府任職非公務員,其後按試用條款獲聘用任職類似或相若的公務員職級,聘任當局可以根據有關指引考慮縮短其試用期。縮短試用期的時間,不應超逾他們在有關部門擔任非公務員職務時的服務期, 並且無論如何,試用期不應短過規定試用期的一半。 4. 在已公布的延長公務員服務年期計劃下,現職新制公務員是否可以選擇延長服務年期至 65 歲? 答: 政府在制定延長公務員服務年期的措施時,充分考慮了諮詢期內收集到的意見以及有關的政策考慮。就新入職的公務員而言,他們會在數十年後退休,基於最新的人口推算,我們認為有充分理據提高這些人員的退休年齡。至於現職公務員,考慮因素則較為複雜,尤其是預計在未來大約十年間,公務員隊伍不會廣泛出現嚴重的繼任或招聘問題。 在沒有相應擴大公務員編制的情況下,讓現職公務員自動延長服務年期,或按員工類別(例如聘用條款)作出劃分,以決定延長哪些現職公務員的服務年期,而無需考慮其工作表現及技能,可能引致不同的管理問題,包括人力資源錯配、阻礙晉升及影響公務員隊伍吸納新血。我們應避免這些管理問題。我們認為應制訂一套機制,讓管方可因應個別職系及按不同時間而有所不同的運作需要、繼任安排及招聘情況,靈活地挽留已屆退休年齡的現職公務員。就此,我們會調整公務員達退休年齡後的繼續受僱機制,把甄選程序制度化,以合理及客觀的方式訂定繼續受僱的空缺數目,並按公平客觀的程序評審繼續受僱的申請。我們正就機制的執行框架擬稿收集職方的意見。 薪酬政策 5. 按現時公務員薪酬調整機制,如果再出現類似 2003 年 [沙士] 情況,政府如何避免削減公務員薪酬? 答: 自 2007 年起,政府開始執行「更完備的公務員薪酬調整機制」,以一個客觀的機制處理公務員薪酬調整事宜。在機制下,政府會透過定期進行三項薪酬調查(即每年一度的薪酬趨勢調查、每三年一度的入職薪酬調查及每六年一度的薪酬水平調查)及相應的薪酬調整,確保公務員薪酬與私營市場大致相若。 在考慮是否及如何按機制調整公務員薪酬時,政府會全面考慮多項相關的因素,而不一定要機械式地跟隨調查結果調整公務員薪酬。具體而言,在年度公務員薪酬調整中,行政會議會全盤考慮既定機制下的六項相關因素(即從薪酬趨勢調查所得的薪酬趨勢淨指標、香港經濟狀況、生活費用的變動、政府的財政狀況、職方對薪酬調整的要求及公務員士氣)後作出薪酬調整的決定,而不一定只跟隨薪酬趨勢淨指標調整薪酬,例如在2009‐10年度,中層及低層薪金級別的薪酬趨勢淨指標分別為-1.98%及-0.96%,行政會議在全盤考慮六項相關因素後(包括公務員士氣),決定凍結該兩個薪金級別公務員的薪酬。 在考慮如何應用入職薪酬調查及薪酬水平調查的結果時,政府亦會在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才作出薪酬調整決定。例如在2009及2012年入職薪酬調查及2013年薪酬水平調查中,政府均接納了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意見,採用「全面考慮」的方法,沒有機械式地跟隨調查結果調整薪酬。其中在2012年的入職薪酬調查,其結果顯示資歷組別9(學位及相連職系)和資歷組別10(第一標準薪級職系)的市場薪酬上四分位值分別較公務員基準薪酬低8.8%及5.7%,政府基於「全面考慮」的做法(包括充分肯定學位教育(資歷組別9)在社會及經濟方面的重要性,以及資歷組別10所涵蓋的職位在市場上出現勞工短缺等),決定維持上述兩個資歷組別的入職薪酬不變。同樣地,2013薪酬水平調查結果顯示,職位級別2的公務員(約佔全體公務員人數51%)的薪酬指標高於私營機構薪酬指標4%,政府考慮各項因素後(例如薪酬水平調查的性質、公務員薪酬的吸引力和穩定性等),決定維持職位級別2的公務員的薪酬水平不變。 假期福利 6. 署方如何制定有薪假期的標準,14、18、22 日,政府有否計劃提高。如否,為何? 答: 公務員的附帶福利,包括假期福利的釐定廣泛參考私營機構的安排。政府曾於2000 年檢討了當時的附帶福利,並為由 2000 年 6 月開始新聘人員制定了新的附帶福利條款,包括更貼近私營機構水平的假期條款。基於政府向公務員提供附帶福利的基本原則,我們目前並沒有計劃改變員工現有的例假條款。按新條款受聘的公務員,服務滿 10 年可享較高的例假賺取率,即每年 18 天(適用於總薪級表第 14 點以下或第一標準薪級表或同等薪點的公務員)、22 天(適用於總薪級表第14 點或以上或同等薪點的公務員)及 26 天(適用於首長薪級表或同等薪點的公務員)。另外,他們的例假不須按適用於本地條款聘任的公務員的“12 天放假規定1”計算。 註 : 12 天放假規定 : 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 1154(1)(b)條的“12 天放假規定”,如果放取的例假超過 12 天,便不得以半 天為單位放取,並須按曆日計算,即任何介於休假天之間的星期日、憲報公布的公眾假期,以及無須上 班的星期六上午 / 下午,通常都作假期計算。 7. 絕大部份私人機構僱員均享有 [紅、白] 二事假期,非公務員合約僱員也有,為何公務員沒有? 答: 一般而言,各部門/職系首長按非公務員合約條款所僱用的員工並不包括婚事或喪事(即“紅、白”二事)的特別假期。 公務員一般享有全薪例假。提供例假的目的,是讓員工有時間休息,以舒緩工作壓力及處理私務(包括照顧家庭)。本局曾發出便箋,促請各局/部門管方優先考慮員工基於照顧家庭需要如結婚、親屬喪亡或照顧患病家屬等而提出的例假申請(或在有薪假期不敷應用時預支假期或放取無薪假)。大部分公務員均已積存一定數目的例假,足以應付個人及家庭需要。 為公務員提供額外假期,會涉及額外的財政及人力資源。我們須確保在提供福利帶來的好處及政府審慎運用公帑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目前,我們未有充分理據在現有的假期福利上,提供其他額外假期。員工如因婚事或喪事需要放取積存的例假(或在有薪假期不敷應用時預支假期或放取無薪假),可向部門管方作出申請,我們相信管方會在運作許可的情況下盡量批准員工的假期申請。 8. 連續放取 12 天例假,是如何計算和扣減例假? 答: 一般而言,對於每星期五天/五天半/六天上班,或是長短周工作的公務員,他們如放取 12 天或以下的假期,會按工作日計算,即缺勤一個工作日,會扣減一天假期。然而,對於一些有獨特或輪班工作模式的公務員,一般以一日假期抵銷一個工作天的扣假安排未必適用。部門會在大致符合《公務員事務規例》的原則和基於運作及人手的考慮下,訂定適用的例假安排,包括抵銷缺勤期間所需扣減例假日數的計算方法等。 醫療福利及教育津貼 9. 在構思中的全民醫療保障計劃下,現階段是否有方案提供給在職新制公務員參加,政府會否考慮提高 CSPF 供款或採用其它方法,最終達致新制公務員退休後可享與在職人員相同,而由政府提供之免費醫療福利? 答: 政府自 2014 年 12 月 15 日就 「自願醫保計劃」 展開為期四個月的公眾諮詢,徵詢市民對在香港推行由政府監管、市場營運的「自願醫保計劃」的意見。有關的諮詢期於 2015 年 4 月 16 日結束,共收到 580 份意見書,其中 460 份是個人意見書;另外 120 份是團體意見書。食物及衞生局現正整理和分析這次公眾諮詢所收集的意見。 本局會就公務員在諮詢期內表達的意見及當局推行「自願醫保計劃」的發展,評估對公務員醫療及牙科福利的影響。至於是否提供任何方案給在職新制公務員參加,本局在現階段沒有任何決定。 10. 新制公務員可否享有本地子女教育津貼?如否,是否仍有其他相關教育津貼? 答: 政府不時就公務員的津貼進行檢討,以確保這些津貼切合時宜。經詳細檢討後,當局已分別由 1996 年 8 月 1 日及 2000 年 6 月 1 日起,停止發放海外教育津貼及本地教育津貼予新入職公務員。換句話說,教育津貼不適用於新制公務員。 房屋福利 11. 如入職時已是公屋户主並以綠表資格購買居屋轉贈子女後,是否仍合資格申領公務員公屋配額? 答: 根據現行公務員公共房屋配額計劃的規定,除入息及資產限額外,現行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有關公屋輪候冊申請人及個別資助居屋計劃所訂的規定和申請資格也適用。 根據房委會的規定,各項資助房屋計劃(包括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第二市場計劃)的業主、聯名業主或受惠於該些計劃的人士,如已獲取批准刪除有關戶籍記錄並符合其他所有申請資格,可申請租住公屋。 各項資助房屋計劃的業主、聯名業主或受惠於該些計劃的人士,如符合其他所有申請資格,可在獲取批准刪除有關戶籍記錄 24 個月後申請居屋計劃或居屋第二市場計劃。(就此事而言,已獲房屋署同意更改業權的業主、聯名業主或受惠於該些計劃的人士,該署可能批准刪除戶籍。業權的更改必須通過轉讓契據進行,並且不涉任何金錢代價,而擬議的承讓人須為有關物業的認可住戶。)故此,如該員符合以上房委會的規定以及公務員公共房屋配額計劃的資格準則,他仍可申請配額計劃。 12. 如已領取過受政府資助公型機構的房屋津貼後,該員在入職公務員後是否仍合資格申領公務員房屋津貼? 答: 公務員房屋福利是根據個別公務員的聘用條款,以及有關房屋福利計劃的條款及條件提供予合資格的人員。 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 809(1)(b)(vi)(A)條,如公務員在受僱於政府或公帑資助機構期間,曾領取購置物業或租用住所的資助、或具房屋成分或代替房屋福利的現金津貼,則該員可享用的公務員房屋福利會被削減或受到限制,該員只可申請參加資助公務員置業的房屋福利計劃,例如自置居所資助計劃或居所資助計劃,但該員在有關計劃下的享用期,會扣除該員在政府或公帑資助機構領取房屋資助的時間,而有關公帑資助機構的定義和例子,請參閱《公務員事務規例》第 809(9)條。 如該員的配偶亦曾受僱於政府或公帑資助機構及領取有關津貼或資助,則該員可享用的公務員房屋福利亦可能會被削減或受到限制。 然而,個別同事或其配偶受聘於公帑資助機構的情況不盡相同,以上所述情況只屬一般情況。因此,人員如就個人的房屋福利事宜有任何疑問,應直接向所屬部門的人事部查詢。 公積金 13. 政府有否計劃取消公務員強積金對沖基制?如否,為何? 答: 就公務員公積金計劃而言,倘有計劃成員在完成不少於十年的無間斷服務後辭職,他們不但可全數領取政府自願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亦可全數保留政府强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政府絕不會向受託人申請發還任何政府强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以「對沖」抵銷政府自願性供款的支出。 14. CSPF 供款比率可否調節? 加減比率是否需立法會審批?如需修訂,其程序是怎樣? 答: 政府為公務員公積金計劃成員所作出的供款率(包括政府强制性供款及政府自願性供款)載於《公務員公積金計劃條款(適用於在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或之後受聘的人員)》和《公務員公積金計劃條款(適用於在二零零零年六月一日或之後但在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之前受聘的人員)》,上述條款分別經由《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 7/2015 號》及《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 8/2015 號》公布。政府現時沒有計劃修訂有關供款率。 15. 在已公布的延長公務員服務年期計劃下,現職新制公務員是否可以選擇延長服務年期至 65 歲?在延長服務期間,公積金供款是如何安排,特別是政府自願性供款? 答: 政府已於二零一五年一月決定推行多項有關延長公務員的服務年期的措施,當中包括對公務員達退休年齡後繼續受僱的現行機制作出調整,其中一個調整方向是把繼續受僱的範圍擴大,涵蓋按新長期聘用條款受聘的人員。這些人員繼續受僱的條款及條件,會以延長公積金計劃服務年期的方式,即把繼續受僱的服務期計入已完成的無間斷服務年期,以釐定適用的公積金計劃供款率,而有關人員可在繼續受僱期結束後,享有政府自願性供款所帶來的累算權益。 16. 當提取任何分帳戶的累算權益時是否要課税? 答: 為公務員公積金計劃作出的供款(包括政府强制性供款﹑成員强制性供款﹑政府自願性供款﹑成員自願性供款及特別紀律部隊供款)以及其累算權益的實際稅務安排由稅務局局長依據當時有關法例決定。我們所知的現時的相關稅務安排如下,惟只供參考,計劃成員如有需要應向稅務局查詢: (1) 當計劃成員離職時,所有由計劃成員作出的供款及政府作出的強制性供款所帶來的累算權益,均豁免繳納薪俸稅; 以及 (2) 至於來自政府自願性供款(包括政府自願性供款及特別紀律部隊供款)的累算權益,其稅務安排簡述如下: 獎勵計劃資格 17. 現存所有公務員長期服務獎勵是否仍適用於 2000 年 6 月後入職之新制公務員?如否,政府會否考慮更改有關安排,使新制公務員也可享長期服務獎勵? 答: 所有現職公務員,不論是按退休金條款或是按新聘用條款(即公務員公積金計劃)的公務員,只要符合各項獎勵計劃的條件,均有機會獲得有關的獎勵。 其他 18. 公務員服務年資是否扣除病假來計算? 答: 計算公務員服務年資時,包括有薪及半薪病假,但不包括無薪病假。 資料提供 二零一五年七月 資料引自 : http://geahk.org.hk/aboutus/activity/2015/2015_04_28/2015_04_28_Q&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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