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主要官員須為行政長官所指派的政策範疇和有關政策範疇內的決策局、部門和辦事處承擔責任。他們主要負責釐定策略方針、制訂政策、作出政策決定,以及爭取公眾對政策方案的支持。此外,他們須就其政策的成敗,向行政長官負責。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負責與各主要官員協作,制訂政策和決定政策的優先次序等工作,以確保行政長官所定的施政綱領和所作的決定得到全面落實。
5.2主要官員有責任在立法會會議上(以及視乎需要在其轄下委員會、小組委員會及事務委員會的會議上)代表政府,並處理與立法會事務有關的工作,例如解釋政策方案、為政府政策辯護、提出法案或議案、提交文件、發言、回應質詢、參與辯論,以及就轄下範疇尋求所需撥款和其他資源。主要官員也有責任向立法會、區議會、社會人士、持份者、政黨及傳媒等進行游說,以爭取他們對政府政策、決定及行動的支持。 一如上文第1.5段所述,《公務員守則》須與《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一併閱讀。關於政治委任官員的角色和職責的進一步資料,載列於《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和二零零七年十月發布的《進一步發展政治委任制度報告書》內。 5.3副局長主要負責協助其局長處理各方面的政治工作,包括處理與立法會相關的事務,定期與立法會議員聯繫;出席公眾論壇及其他場合,就政府的建議及決定作出解釋和辯護;與傳媒及其他持份者,例如區議會、政黨和政團、社區組織等保持密切聯繫;以及爭取並鞏固廣大市民對政府政策和決定的支持。他們也須在其局長暫時缺勤時,或於有需要時,代理其局長職責,並負責其局長指派的任何特定政策範圍或項目。 5.4政治助理負責支援主要官員和副局長。他們主要負責提供政治支援和意見、監察關注團體及社會大眾對政策事宜的意見,以及評估政治影響。他們也負責按照主要官員和副局長的指示,與政黨和政團、區議會、其他持份者及傳媒聯繫,以及草擬演辭和傳媒聲明。 5.5公務員有責任協助政治委任官員制訂政策。他們須遵從在任政府的決定和主要官員的指示,負責推行政策、執行行政工作、提供和管理公共服務,以及履行執法和規管的職能。決策局的常任秘書長是公務員隊伍中的最高層人員,須就轄下決策局的運作及其職能所涉及的各個政策範疇的事務向其局長負責。出任部門或辦事處首長的公務員,須就其管轄的部門或辦事處的運作,通過相關常任秘書長(若適用)向主要官員負責。 5.6公務員,尤其是較高層的公務員,負責擬訂政策方案或建議,並通過精密思考和客觀研究,以其專業知識和專長,全面評估這些方案或建議的影響,包括對財政和人手的影響,以及就採取某個方案或某項行動與否可能產生的後果提供意見和分析。如有需要,公務員須出席行政會議,協助政治委任官員解釋提議的政策措施或政府政策。如有需要,他們須協助政治委任官員向立法會、區議會、社會人士、持份者、政黨、傳媒等,介紹和闡釋政府提議的政策措施或政府政策。如有需要,他們也須協助政治委任官員闡明理據,尋求立法會批撥所需款項和其他資源。 5.7當在任政府作出政策和行動決定後,不論個人意見如何,公務員必須全心全力支持,執行有關的決定。公務員在參與公開辯論或討論公共事務的場合,或在這些場合發表意見,須確保其言行與在任政府的政策及決定一致,並且與其公職相稱。他們不可試圖妨礙或阻撓政治委任官員所制訂的政策或作出的決定,也不可延誤該等政策和決定的執行。公務員應保密處理他們或其他公務員曾向政治委任官員提供的建議及意見,並不可就政府或個別政治委任官員已提出的政策建議或已決定的政策,向公眾提出其他方案。 5.8擔任管制人員的公務員,有責任確保政治委任官員在妥善財政安排和遵循相關規定的所有有關事項,以至較宏觀方面的考慮,包括審慎而合乎經濟原則的管理、效率與效能、衡工量值等,均獲得適當的意見。 5.9良好的工作關係和互相信任的基礎,是確保政治委任官員和公務員能有效地各司其職的關鍵。公務員必須與政治委任官員建立有效伙伴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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