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例 Vs 條例】要陪審員周六上班 衞生署長遭官訓斥 被警告無酌情權 稱要請示局長 (公務員事務規例/陪審團條例/僱傭合約/Civil Service Regulations) ...... !18/10/2017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貪案昨發生僱主疑違反法庭命令,要求陪審員於周六上班,涉事僱主竟是作為本港最大僱主的政府。曾多次表明僱主不能要求陪審員上班的主審法官陳慶偉大表不滿,昨早即傳召涉事的衞生署署長陳漢儀下午親到法庭解釋,陳堅持要求該員工星期六上班是僱傭合約要求。法官強調出任陪審員是首要公民責任,政府沒酌情權可行使,惟陳漢儀不肯承諾讓該員工毋須上班。
記者:黃幗慧 勞東來 高院法官陳慶偉昨早甫開庭即表示,上周五約5時收其中一名女陪審員的僱主,即衞生署的傳真,表示欲要求一名在本案擔任陪審員、該署的一名女護士於翌日即周六上班。 法庭書記半小時後回覆署方,着對方尋求法律意見。法官指早在案件開審不久,該陪審員已查詢她星期六要否上班,法官當時表明不用,並發信給陪審員的僱主作說明。 署長陳漢儀昨下午4時到法庭解釋,同時獲署理高級助理民事法律專員廖冠華代表上庭,她甫開始就事件為法庭帶來不便致歉。廖指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涉事員工受聘於政府,每月有兩個星期六要上班,由於周六不用開庭,故要求她上班。陳補充,該員工星期六上班是固定模式,若員工本身返夜更,則不會要員工上班。法官反駁指返日更或夜更根本沒分別。 法官又批評署方上周傳真內的用字有問題,引述其中一句「我們不反對讓員工出任陪審員」,問陳知不知道那裏出錯?陳答:「我們不能反對。」法官指做陪審員是首要的公民責任,不是僱主容許與否,這是一個責任。 DR案陪審員稱被迫請假 傳真另一句寫着「我們諮詢公務員事務局,員工需要到庭做陪審員,可獲准不用上班」,陳解釋,局長有酌情權批准員工不用上班。法官即時反駁,指任何情況下都不存在酌情權,《規例》不能凌駕《陪審團條例》這項法定條例。 法官指政府要求出任陪審員的員工上班,並非良好做法。廖表示會檢討現,法官要求署方承諾讓涉事員工不用在周六上班,但是廖及陳均不肯作出承諾,稱要請示局長。法官着署方下周一再向法庭解釋。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在陳漢儀上庭前於立法會表示,下午有同事到法庭跟進,現不便評論。 另一宗高院審訊亦有陪審員遇上工作安排問題。DR醫學美容涉誤殺一案已審訊多時,法庭早前決定逢星期五休庭,以便陪審員處理公事。昨有女陪審員致函法庭指其部門主管要求她逢周五自行請假。法官向該女陪審員說可告訴主管,聆訊安排由法庭決定,陪審員有權在不開庭的日子上班,強調僱主無法安排工作是僱主問題,若堅持要她請假便須上庭解釋。 法官陳慶偉昨日提醒衞生署署長陳漢儀,根據《陪審團條例》,若任何僱主歧視擔任陪審員的員工,包括終止僱用或威脅終止僱用,即屬犯法,最高刑罰為入獄3個月及罰款2.5萬元。惟由於政府不能告政府,因此政府成為條例下唯一獲豁免的僱主。陳官明言,政府繼續要求出任陪審員的員工上班,不是一個良好政策。 法官陳慶偉坦言,有僱主三番四次要求需出任陪審員的員工上班,而這僱主更是作為全港最大僱主的香港政府,令他感到不滿。 案件編號:HCCC484、437/15 資料引自 :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20171017/2ABGVT4LEPNSQ3JCR7TTBIIBPM/
4 評論
18/7/2020 16:06:07
最近筆者收到有HR查詢,公司同事被法庭選中擔任陪審員,而公司員工手冊裡的公司政策列明員工當天不會獲發薪或只補回差價,原因是該員工沒有上班,加上他可根據條例獲發每天725元的津貼。究竟公司政策這樣寫有沒有違法呢?這名員工本來只是工作5天,公司又可否因為趕project而要求員工用額外星期六的時間回公司工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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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1
18/7/2020 16:06:42
當陪審員是公民責任 不可視為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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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2
18/7/2020 16:07:09
另外對於公司可否要求員工用額外星期六時間回公司工作,在前特首曾蔭權收受利益一案中,主審案件的法官表示,被僱主要求在星期六上班有違反《陪審團條例》之嫌,並強調履行陪審團職務是每個巿民的首要公民責任。由此可見,僱主不能在僱員擔任陪審團職務期間要求員工用額外時間回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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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3
18/7/2020 16:07:33
僱主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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