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在2000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之間入職的公務員的服務年期諮詢文件
引言 行政長官在2017年施政報告中宣布,“為配合增加勞動力的目標和回應現職公務員同事的訴求,我們已重新研究並同意,讓在2000年6月1日與2015年5月31日(即新入職公務員退休年齡延長的政策生效日期)之間入職政府的現職公務員自願選擇在65歲(文職職系)或60歲(紀律部隊職系)退休。公務員事務局正擬備細節,計劃於2018年年初諮詢職方意見。” 2.本諮詢文件載列上述新措施的擬議執行框架,歡迎職系/部門管方和職方在2018年4月30日或之前,以下列任何一種方式提出意見: 郵寄: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西翼8樓公務員事務局聘任政策部 電郵:views_retirement@csb.gov.hk 傳真:(852)25301265 背景 3.政府在2015年1月公布採納一系列延長公務員服務年期的措施。這些措施旨在為各局/部門提供可調校的方案,讓他們靈活處理其短中期人力需求情況,同時長遠來說,協助公務員隊伍應付未來香港人口變化所帶來的挑戰。 4.所有已公布的措施已全面落實,其中包括提高在2015年6月1日或之後新入職公務員的退休年齡,文職職系為65歲,紀律部隊職系為60歲(不論職級)。 5.除了提高在2015年6月1日或之後新入職公務員的退休年齡外,我們亦已推出新的退休後服務合約計劃,讓各局╱部門可採用靈活的方法,以合約形式聘用退休╱即將退休公務員處理需要特定公務員專門知識╱經驗的臨時、有時限、季節性或兼職工作。此外,公務員達退休年齡後繼續受僱的機制亦已調整: 2 (a)修訂處理最後延長服務申請的安排,包括將最長受僱期由90天提高至120天,並適度放寬審批準則;以及 (b)將較最後延長服務為長的繼續受僱機制制度化。6.儘管我們已落實上述措施,但預計人口高齡化及勞動人口萎縮所帶來的挑戰將會持續。具體來說,根據最新的人口推算1,本港勞動人口預計會由2021年368萬的高峯回落至2031年的351萬,隨後至2038年將徘徊在約350萬的低位,之後再進一步下跌。由於大多數在2000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之間入職的公務員會在2030年左右開始陸續達到現行退休年齡,因此施政報告所公布的新措施能在本港勞動人口狀況變得嚴峻時,適切地配合增加勞動力的目標。 擬議執行框架 7.正如施政報告所公布,我們會讓在2000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之間入職的現職公務員選擇在達到下述年齡時退休: (a)文職職系65歲:以及 (b)紀律部隊職系60歲(不論職級)。 擬議執行框架載於下文。 (一)誰符合資格? 8.我們建議,除下文第9及第10段有關按試用及合約條款受聘的公務員另作安排外,所有: (a)於上述期間入職;並且 (b)在選擇方案推出當日仍然在職服務2的公務員,均應符合資格(“合資格公務員”)。 9.按新試用條款受聘的公務員正接受觀察,以確定是否適合按新長期聘用條款受聘。因此,我們建議在2000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之間入職而現正按試用條款受聘的公務員,應在獲確實按長期聘用條款聘任後才獲邀作出選擇3。 1政府統計處於2017年9月公布。 2為免生疑問,在2000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之間入職的公務員,如在選擇方案推出時正作最後延長服務或繼續受僱,均屬合資格公務員。 3直接受聘擔任晉升職級的公務員一般亦須通過類似的觀察期,以評定他們是否適合按新長期聘用條款聘任,但他們會按合約而非試用條款受聘。同一安排應適用於這類合約人員。3 10.按新合約條款受聘的公務員會按合約所載的固定年期服務,他們沒有訂明的退休年齡。根據現行安排,視乎服務需要,以及該人員通常須不超過同期並按長期聘用條款受聘的公務員的退休年齡(即文職職系60歲,紀律部隊職系55/57歲)的情況下,其合約可以續訂。對於在2000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之間入職並按新合約條款受聘的公務員而言,我們認為選擇方案的精神應同樣適用。我們建議,在考慮與他們續訂合約時,同期受聘的公務員應是指選擇延遲退休的合資格公務員。換言之,其合約是否可以續訂,需視乎服務需要,以及該人員通常須不超過65歲(文職職系)或60歲(紀律部隊職系)。 (二)聘用條款為何? 11.公務員公積金(“公積金”)計劃是適用於在2000年6月1日或之後入職而其後按新長期聘用條款受聘的公務員的退休福利制度。公積金計劃的設計特點,是政府會根據公務員完成的無間斷服務年期相應的累進供款率作出供款4,而政府就公積金計劃的整體財政承擔,包括政府的強制性供款、政府的自願性供款及特別紀律部隊供款,須保持在不超逾薪酬開支18%的水平5。為符合上述保持政府就公積金計劃的整體財政承擔不超逾薪酬開支18%的準則,政府在提高2015年6月1日或之後受聘的公務員的退休年齡時,推出了另一個適用於這些公務員的公積金計劃供款表(“2015年公積金計劃供款表”)。該兩個供款表載於附錄。與原先的公積金計劃供款表比較,2015年公積金計劃供款表下不同級別所需無間斷服務年期有所延長。 12.鑑於選擇延遲退休的合資格公務員與在2015年6月1日或之後受聘的公務員的聘用條款及條件大致相同,我們認為把兩者的退休福利看齊的做法恰當。我們建議,選擇延遲退休的合資格公務員應由實行日期(見下文第18段)起轉移至2015年公積金計劃供款表。 13.轉移至2015年公積金計劃供款表的規定,會令政府因實施選擇方案而需就公積金計劃作出的額外供款低233億元(計算至2057年)。根據公務員事務局委託進行的精算研究結果,假如推出選擇方案而公積金計劃供款表維持不變,與基線情景(即沒有推出選擇方案)相比,政府就公積金計劃作出的額外供款到2057年將接近291億元6;但若轉4公務員加入公積金計劃時,政府會按與該員的無間斷服務年期相應的供款率作出供款,服務年期由該員最初受聘為公務員的日期起計。舉例說,如一名公務員最初按試用條款受聘(由2005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合共三年),之後在服務沒有中斷的情況下以合約形式聘用(由2008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合共三年),其後在2011年6月1日以長期聘用條款受聘,則不論其三年合約是否附帶約滿酬金,在計算政府按公積金計劃應作供款的供款率時,其最初受聘日期為2005年6月1日。 5根據公積金計劃,政府及合資格的公務員均須按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所載的規定作出強制性供款。除強制性供款外,政府會為公務員作出自願性供款。就紀律部隊人員,政府還會額外作出特別紀律部隊供款。政府的供款,包括政府的強制性供款及政府的自願性供款,是根據一套由基本薪金5%至25%的累進供款率表計算。至於特別紀律部隊供款,不論其受聘日期為何,政府的供款為有關人員的基本薪金2.5%。 6差不多所有合資格公務員會在2057年前達新的退休年齡而退休。 4換公積金計劃供款表,額外供款則為58億元。雖然政府就公積金計劃的供款仍未超逾薪酬開支18%的上限,但從審慎運用公帑的角度來看,加入上述規定的理據充分。 14.屬文職職系與紀律部隊職系的合資格公務員如選擇延遲退休,兩者的退休年齡依然相距五年。因此,與2015年6月1日或之後入職的公務員一樣,屬於紀律部隊的合資格公務員會繼續額外獲得相等於基本薪金2.5%的特別紀律部隊供款。 (三)須何時作出選擇? 15.由於合資格公務員在選擇延遲退休後會轉移至2015年公積金計劃供款表,我們需要設選擇期限以便他們須在期內決定是否延遲退休。此舉亦可讓局/部門管方因應人員的選擇進行所需的人力規劃,並盡量減少為進行晉升選拔及招聘工作而計算職位空缺時的未知之數。 16.基於需要給予合資格公務員足夠的時間進行事業規劃,同時亦須審慎運用公帑7,我們在平衡兩者後認為一年是合理的選擇期。假如合資格公務員在選擇期屆滿後仍未回覆,他會被當作已選擇不延遲退休。 17.合資格公務員在作出選擇後不可撤回,也就是說,當他們已選擇延遲退休並轉移至2015年公積金計劃供款表後,便須在剩餘的服務期內沿用該供款表。同樣,合資格公務員如選擇不延遲退休,日後亦不得再就此作出選擇。 18.有關選擇一般會在選擇期屆滿當日後的短時間內(例如三至六個月)生效8(“實行日期”)。此舉可讓政府有足夠時間完成落實有關選擇所需的程序,以及安排選擇延遲退休的合資格公務員轉移至2015年公積金計劃供款表。 19.當新退休金計劃推出時,由舊退休金計劃轉移至新退休金計劃的公務員在給予所需通知後,即可按本身意願在達到原來退休年齡當日或之後退休,但新退休金計劃下的經調整退休金因子將仍然適用。同樣地,我們建議彈性容許選擇延遲退休的合資格公務員在給予所需通知後,可於延長服務期內退休。不過,正如我們在上文第17段解釋,他一旦選擇延遲退休,2015年公積金計劃供款表將會適用。 20.選擇延遲退休的合資格公務員可在下列情況(或其他指定情況)下,提取政府按公積金計劃作出的自願性供款和特別紀律部隊供款的累算權益: 7選擇期越長,政府就公積金計劃的供款額就會越高,因為合資格公務員在選擇延遲退休和轉移至2015年公積金計劃供款表前,可能享有較高的供款率。 8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認為讓有關人員行使選擇權有違公眾利益的例外個案除外。5 (a)當他達到60歲(就紀律部隊職系而言)或65歲(就文職職系而言)新退休年齡退休時; (b)當他在給予所需通知後,於延長服務期內提早退休時;或 (c)當他在最少連續服務滿十年後辭職時(紀律部隊人員如在達到原來退休年齡前辭職,便不會獲發特別紀律部隊供款的累算權益)。 21.至於法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的累算權益,則可在他達到65歲時或根據其他載於法定計劃內的指定情況下提取。上述安排跟適用於2015年6月1日或之後入職的公務員的安排相類似。 (四)政府會否為將會在選擇期內退休或在選擇期結束後不久便退休的公務員作出特別安排? 22.部分合資格公務員或會在選擇期內達到現行退休年齡。這些公務員須在達到現行退休年齡前(例如數月前),決定是否選擇延遲退休,以便局/部門管方有足夠時間處理其個案。如有需要(例如合資格公務員會在選擇期開始後不久便達到退休年齡),局/部門管方可批准延長他的服務一段短時間,以便有足夠時間處理其個案。在選擇期結束後不久便達退休年齡的合資格公務員,如有需要亦會獲准作短時間延長服務。為免生疑問,就上述的合資格公務員而言,有關選擇會在他確認選擇延遲退休當日後盡快生效。 (五)其他相關事項 23.目前,繼續受僱機制適用於所有屬公積金計劃的公務員(不論其最初受聘日期),故此亦適用於在2015年6月1日或之後入職而退休年齡已提高至60或65歲的公務員。因此,我們建議不管合資格公務員是否選擇延遲退休,繼續受僱機制應繼續適用於他們。換言之,他們仍可在接近退休年齡(原來或新的退休年齡,視乎是否選擇延遲退休而定)時申請最後延長服務,或應邀申請繼續受僱。 24.選擇延遲退休的合資格公務員的事業會在他們達新退休年齡時才結束。因此,我們建議這些公務員在達原來退休年齡後的服務年期,應繼續算作在決定他們是否符合資格獲考慮晉升時所需的實際服務期。 6 下一步 25.在諮詢期間,我們期望收到職系/部門管方和職方的意見。在考慮是次諮詢所收集的意見後,我們會敲定執行細節。 公務員事務局 2018年2月
1 評論
28/2/2018 01:34:27
港府早前提出延長公務員服務年期的新措施,包括將在一五年六月或之後入職的文職公務員,退休年齡由六十歲延遲至六十五歲,紀律部隊公務員則由現時的五十五或五十七歲,劃一延遲至六十歲;以合約方式聘用退休公務員或讓現職公務員延長服務,最長受僱期亦由現時的九十日延長至一百二十日。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羅智光昨日表示,視乎諮詢期內收集到的意見,期望新措施可於今年年中實施,最遲也會在年底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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