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任安排和發放署任津貼
摘要 本通告旨在提醒資助學校有關委任教師署任的安排,以及公布由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的發放署任津貼的修訂規則。本通告取代二零零零年二月十六日發出的教育統籌局通告第9/2000號。 詳情 2.公務員事務局最近修訂了署任津貼率。根據其適用部分,資助學校發放教師署任津貼的安排亦需要作出修訂。有關資助學校委任教師署任和發放署任津貼的安排修訂如下: (一)署任教師須擔任署任職位達30個曆日或以上,方可獲得發放署任津貼。這個最低署任期限基準適用於所有合資格職級的署任安排。合資格署任期包括期內的星期日和公眾假期,以及緊接實任人員缺勤期前後的星期日和公眾假期。如署任教師確須在學校假期期間執行署任職位的職務,並獲校方認可及予以記錄,則該段假期也可計算在合資格署任期內,而有關教師亦可獲發放署任津貼。 (二)署任教師在合資格署任期內的缺勤日數或可放取的假期日數,總數以不超過三天為限(因病假或參加經批准的訓練及擔任獲授權的職務而缺勤則屬例外)。超逾三天的假期及缺勤日數不能計算在合資格署任期內註。 註:示例:假如署任教師擔任一個為期30個曆日的署任職位,但署任期間放取了四天假期,則其整個署任期均不可獲發放署任津貼,因為可計算為合資格署任期的日數只有29日,未能符合最低署任期限基準。 (三)當教師連續署任不同職級時,其每項署任期應個別計算,而不是把這些署任期累積計算為符合最低署任期限基準,以支取署任津貼。 (四)任何教師在任何時間最多可支取一項署任津貼。因此,學校不應讓教師同時接受多於一項的署任安排。 (五)學校如在運作上有需要,即使不發放署任津貼,也可以作出署任安排。 (六)所有署任安排,包括在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前已開始但尚未結束的署任安排,由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起均須採用下述經修訂的署任津貼率: (a)署理較高職級:署任較高職級起薪與署任教師實任職位薪金的差額的90%。署理較高職級以待符合所需聘任要求後確認實際升職的教師,或經晉升選拔/遴選程序選定為可以署理較高職級以待觀察後實任的教師,其津貼率會在署任首180個曆日之後調整至差額的100%。180天準則的適用情況,詳載於附錄。 (b)兼署理較高職級:署任較高職級起薪的23%,或署任較高職級起薪與署任教師實任職位薪金的差額的100%,以數額較大者為準。 (c)有關署理較高職級的過渡安排如下﹕ 署理較高職級以待符合所需聘任要求後確認實際升職的教師,或經晉升選拔/遴選程序而選派署理較高職級以待觀察後實任的教師,如在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或以前已署理較高職級超過180個曆日,則由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起,其署任津貼率為署任職位起薪與署任教師實任職位薪金的差額的100%。 署理較高職級以待符合所需聘任要求後確認實際升職的教師,或經晉升選拔/遴選程序而選派署理較高職級以待觀察後實任的教師,如截至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署理較高職級不足180個曆日,則由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起,其署任津貼率為署任職位起薪與署任教師實任職位薪金的差額的90%。該教師在署理較高職級180個曆日後,其署任津貼率會調整至差額的100%。180個曆日由該教師開始署理目前(較高職級)職位的首天起計。 因行政方便而署理由於教師流失或實任教師短暫缺勤而懸空的職位的教師,其署任安排在於配合管理或運作的需要,則由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起,有關教師的署任津貼率為署任較高職位起薪與署任教師實任職位薪金的差額的90%。 (d)學校須填妥合適的後附表格I至III,通知教育統籌局發放薪金津貼,以支付資助學校教師的署任津貼。 3.《資助則例》中有關署任的部分將會作相應的修改。 查詢 4.如有查詢,請聯絡有關的學校發展主任。 教育統籌局常任秘書長 黃邱慧清代行 二零零四年七月三十日 資料引自 : 署任安排和發放署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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