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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招聘政策初探】有案底可否申請公務員職位 或 政府會聘請有案底人員擔任公職嗎 (家人親屬有案底/影響/Can I apply for a Civil Service Post if I or family member with criminal record) ...... ?

10/11/2023

4 評論

 
圖片
筆者從連入本網的關鍵詞中留意到有不少的網友對於 下述問題充滿疑問 :

1. 有案底可否申請公務員職位 或
2. 政府會否聘請有案底人員擔任公職 或
3. 家人親屬有案底會否影響自己申請/任職/擔任公務員職位 

筆者會嘗試搜索相關資料,以供有需要的網友參考。同時亦請有這方面知識的網友留言告知,以便整理出較全面的資訊。

筆者最近在討論區閱讀了部分
公務員事務規例 (Civil Service Regulations, CSR),或許有助對是次探討的題目作出理解。

根據第一章 聘任等事宜的第148條 - "僱用釋囚、刑事犯和其他違法人士",當中提及 :
(1) 政府作為最大的僱主, 可以率先僱用釋囚、刑事犯和違法人士, 並應在不違反公眾利益的情況下, 率先僱用這類人士。感化期滿而在感化期內再無犯法的青年犯人, 以及因輕罪曾在懲教機構服刑的青少年, 尤應獲得體恤處理。

(2) 求職申請應按個別情況考慮, 而在決定應否僱用一名有犯罪紀錄的人士、或僱用一名曾被法院頒下感化令或有條件釋放令的人士時, 須視乎該人的一般品性及經驗, 以及觸犯有關罪行(即該罪行令該人被法院判罪或頒下感化令或有條件釋放令)前後的紀錄而定。不過, 除非申請人再犯同樣或類似罪行的機會微乎其微, 否則不宜僱用該人擔任職務性質與被判罪的罪行性質有關的職位。

(3) 在初步審核申請人的紀錄時, 已可能發現申請人所犯罪行的性質(貪污、強姦、搶劫、嚴重暴力罪行等), 令他不宜受聘出任任何職位。假如沒有這種發現, 則應考慮申請人所犯罪行是否不宜受聘擔任某一招聘職位的職務。批核當局可酌情決定是否僱用申請人, 但如果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及規例(第93章)有所規定, 有關當局應徵詢公務員敍用委員會的意見後才予以批核。

(4) 如須獲取曾接受感化申請人的更詳細資料, 可要求社會福利署提交報告書。

(5) 申請人如果曾因觸犯與保安問題有關的罪行(例如三合會活動)而被定罪, 招聘當局應諮詢警務處處長的意見; 申請人如屬釋囚, 則應向懲教署署長索取報告。
從上述資料可以初步理解,政府在政策層面上,並沒有對有案底的人士落閘,即是說,曾經犯罪而坐監的人仕,理論上亦有機會受聘,出任公務員職務。

但是基於資料的零散化,筆者未能確認,現實個案中,有否曾犯罪,而又成功考到公務員職位的例子。

雖然如此,筆者始終建議,有意投考公務員,而又曾經犯事有案底,不應因擔心而放棄,既能改過自新,何不給自己一個圓夢的機會,加油 .........





4 評論
【參考資料】法庭案例 - 律 政 司 起 訴 區 婉 華 臨 關 門 提 訊 link
10/11/2023 05:04:20

...... 控 罪 內 容 指 , 區 婉 華 於 一 九 八 八 年 十 一 月 廿 六 日 至 八 九 年 八 月 一 日 期 間 , 虛 假 地 在 一 份 招 聘 香 港 政 府 律 政 司 署 檢 察 官 或 助 理 檢 察 官 的 申 請 表 格 GF340 上 , 表 示 自 己 從 沒 案 底 , 但 其 實 她 於 一 九 七 五 年 十 二 月 廿 九 日 , 在 南 九 龍 裁 判 司 署 因 盜 竊 罪 而 被 裁 定 罪 名 成 立 , 她 從 而 不 誠 實 地 受 僱 於 香 港 政 府 賺 取 報 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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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港九勞工社團聯會網頁 - 有案底可以申請非公務員職位嗎 ? link
10/11/2023 05:06:16

作者: RACE 發表於: 週三, 九月 04, 2019

想申請非公務員職位,
但想知道有案底包不包括在平機會入面的條例
因已超過3個月

回覆
勞聯權益委員會
10/11/2023 05:07:14

多謝 閣下查詢。資料不足,謹覆如下:關於閣下的查詢,有以下兩點回應:

(1) 公營部門職位申請表的格式與政府的 (GF.340) 申請表,使用幾乎同㆒語句查問犯事紀錄。敏感職位(如保安)需要申請者的犯罪資料,但一般職位亦要求申請人的犯罪資料並不合理,因工作表現與犯事紀錄無關。

有關申領犯罪紀錄的做法無形中帶頭標籤更生人士,亦剝奪了他們的求職機會。根據香港個㆟資料私隱條例,在收集個人資料時只要該等資料合理地、切實可行地介定資料擁有㆟的身份、收集資料是必須及直接與收集資料目的有關及收集資料屬足夠但不超乎適度,個人資料就可以被第三者收集。一般聘用條件應考慮求職者的工作能力的資料,而並非更生人士之犯案紀錄(紀律部隊、保安工作、 金融等敏感性工作除外),而僱主強制性要求更生人士透露其案底資料,實已涉及私隱條例中資料足夠但不超乎適度,令僱主涉有侵犯個人私隱之嫌。

(2)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 383 章)大致上訂明所有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而法律亦應該禁止由任何因素產生的歧視行為。上述原則透過下列法例之訂立而得以實現 :
《性別歧視條例》(第 480 章)
《殘疾歧視條例》(第 487 章)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第 527 章)
《種族歧視條例》(第 602 章)
望文生義,關於保障更生人士的的反歧視條例不在此列。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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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香港01 - 一世留案底?犯過罪可否「洗底」? link
10/11/2023 05:13:38

...... 公民黨大律師楊岳橋接受《香港01》查詢時指,其實亂扔垃圾被罰1500元,和衝紅燈等屬於傳票類別,不是刑事罪行,故不會留有案底。

至於犯刑事案,留有案底是否可真正「洗底」?楊岳橋指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 297 章),要符合以下3項所有條件,才能對外聲稱無案底;包括:

(1) 罰款不超過一萬或監禁不超過三個月(註:緩刑亦屬監禁)
(2) 在此以前不曾被定罪;及
(3) 經過3年時間並未再被定罪。

什麼情況下可「不披露」曾有案底?

如符合以上條件,是否能真正洗底?又會否影響求職?楊岳橋指所有曾有刑事案底的人都有紀錄,不是「過了3年就自動刪除案底」,只是可以「對外聲稱無案底」。那應何謂「對外聲稱」?根據《罪犯自新條例》,楊指要視乎僱主如何發問;如僱主問:你是否有案底?僱員可答「無」,因為條例下保障自新人士可選擇「不披露」有案底;但若被問「你有犯過事或被定過罪?」,這時候就要如實表示「有」,否則僱主就可追究。

但有些工種是不受《罪犯自新條例》約束。主要包括薪俸在總薪級表第27薪點或以上的公務員、首長級公務員、司法人員及金融監管機構人員、紀律部隊和一些專業如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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