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曾蔭權被判入獄20個月 不能緩刑 (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 Sir Donald Tsang Yam-kuen) ...... !22/2/2017
【東方日報】前特首曾蔭權爵士昨日被控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若最終罪成,除了可能鋃鐺入獄外,他已「落袋」、由特區政府頒發的大紫荊勳章及英女王頒發的爵士銜頭,均有很大機會被褫奪「搣柴」,而現時每月領取約八萬元長糧亦可能「凍過水」,隨時一鋪清袋。
一九六七年加入政府的曾蔭權,由二級行政主任一直爬升至政務司司長一職,至二○○二年選擇脫離公務員行列,轉任政治問責官員,當時他的年薪約為二百八十萬元,以他當年「截數」計算,即時獲得估計高達一千二百萬元一筆過的退休金,之後每月再獲約八萬元的長糧,直至百年歸老為止。
【東網】 曾蔭權被控2項「公職人員行失當」罪名,涉嫌違反《普通法》,由於《普通法》沒有判刑上限,如在區域法院審訊,判刑上限最高可達7年,惟曾蔭權涉及的案件將轉介高等法院審理,故曾蔭權一旦罪成,將由高院法官判處刑期,而據以往同類案件的判刑,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判刑最高,他去年在高等法院經陪審團裁定多項涉及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等罪名成立,共判監7年半。
曾蔭權今日被起訴,成為本港開埠以來被刑事檢控的最高級政府官員,他今日被控的「公職人員行失當」罪名,是廉政公署用以制衡高級官員及公職人員的「尚方寶劍」,自2000年至今,先後成功檢控5宗個案。 [維基百科]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英文:Misfeasance in public office或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是一項在普通法上的罪行,指公職人員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故意作出失當或不恰當的行為(例如故意疏忽職守、濫用公職權力或不履行職務),而未能提供合理解釋或理由,並且鑑於該項公職和擔任公職者的職責範圍、有關公職和任職者的服務宗旨的重要性,以及偏離職責的性質和程度,有關的失當行為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
即使未有確切證據證明有關公職人員因受賄而故意作出有關的失當行為,而且未有令政府有任何損失,依然可被控這項罪名。 【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社署職員電腦查前男友資料 判15個月感化 (Access to computer with criminal or dishonest intent) ....!11/9/2015 [香港電台] 一名38歲社署文書助理,涉嫌在2013年以社署電腦系統,查看前男友及其妻子的個人資料,早前裁定10項不誠實使用電腦罪罪名成立,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15個月感化。
裁判官認為,「不誠實取用電腦」的條例被濫用,被告在事件中毫無得益,其實受社署紀律處分已足夠。裁判官又指,「如果被告能早揮慧劍,就不會落得如此下場」,寄語被告「搵過第二個」。
【東方日報】男警長藉詞胞姊患癌急需治療費及提款卡失靈等藉口,向六名同袍及下屬借錢合共十三萬元,被廉政公署拘捕,他早前在東區法院承認欺詐、訂明人員接受利益及索取利益等十罪,昨被判監十四個月。
裁判官指被告行為損害警隊誠信及效率,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並下令被告須依例向政府償還二萬六千元欠款。
[東方日報] 現居於消防宿舍的退休消防總隊目被下令要搬走,惟他申請公務員配額公屋又不成功,隨時無家可歸。他昨日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控告消防處及房屋委員會。他指消防處在他未覓到居所前便要他搬離宿舍,房委會又在未有知會下,收緊配額公屋的申請資格,令退休公務員無權申請,均屬違背他多年來的合理期望,以及違反《基本法》承諾公務員福利不變的規定。因此要求法庭下令,撤銷上述兩部門的決定。並要求法庭頒發臨時命令,在本案未有結果前,禁止消防處強制他與家人搬走。
【本報訊】曾任職機電工程署及物流服務署的退休男公務員,去年六月在銅鑼灣港鐵站尾隨短裙少女形迹可疑,遭便衣警員目睹截查,結果在其手機發現包括該短裙少女在內共十段偷拍裙底春光短片,及一百四十八張裙底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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