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以下為今日(六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建源議員的提問和署理教育局局長楊潤雄的書面答覆:
有教育界人士指出,現時官立和資助小學的校長及學位教師的薪酬水平,均較官立和資助中學同業為低。例如,小學校長的薪點為總薪級表(下同)第35至41點,但中學校長的薪點則為第40至49點;一級小學校長和二級小學校長的起薪點(分別為第38和第35點),與中學高級學位教師起薪點(第34點)相若。
[新聞公報] 以下為今日(六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國健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答覆:
根據《僱傭條例》,月薪僱員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是,僱員最後一個月或最後12個月平均工資(以22,500元為上限,下稱「月薪上限」),乘以可追溯服務年資,再乘以三分之二。僱員可得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上限為390,000元(下稱「最高款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公務員事務局]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本 文 件 旨 在 向 委 員 簡 介 公 務 員 救 生 員 的 人 力 情 況 , 以及 政 府 對 於 要 求 為 公 務 員 救 生 員 進 行 職 系 架 構 檢 討 一 事 的意見。
[新聞公報] 以下為今日(四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偉强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鄧國威的書面答覆: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於二○一三年五月向本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簡介公務員退休情況,並指出由二○一七/一八至二○二一/二二年度的五年間是公務員退休的高峰期,退休人數平均每年約有7 000人。為緩解情況,當局計劃自今年年中左右起,提高新入職公務員的退休年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立法會十九題:應對人口結構變化的措施 ****************** 以下為今日(一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大輝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鄧國威的書面答覆: 立法會十五題:公務員所享有的自行租屋津貼 ******************** 以下為今日(一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劉淑儀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鄧國威的書面答覆: 完 立法會八題:政府聘用殘疾僱員 ************** 以下為今日(二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卓人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鄧國威的書面答覆: 完 此問題真的引起很多網友,甚至公務員的不解。特查看相關資料,發現於2012年,林大輝議員曾在立法會向時任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周一嶽提出質詢,而最終的答覆是 :
不納入公務員及合資格人士的醫療福利範圍 = 要收費 詳見如下 : 立法會七題:政府對其僱員實施家庭友善政策的情況 ***********************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仁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鄧國威的書面答覆: 完 立法會三題:僱主為僱員及前僱員提供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LINK) :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盧偉國議員的提問及教育局局長吳克儉的答覆: 現時,有不少專業(例如註冊電業工程人員)的註冊要求包括從事相關行業的工作經驗。近日,有電業從業員向本人求助,表示前僱主拒絕向他提供電力工作經驗證明文件,令他無法成功註冊。另一方面,根據資歷架構下的過往資歷認可機制,過往資歷認可申請人只須出示有關行業的年資及相關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並經評估機構確認後,便可無需通過評估而取得第一至第三級的資歷證明書。據悉,現行沒有法例規定僱主必須應僱員或前僱員的要求提供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2010年4月10日 星期六 06:30 (星島綜合報道 (連結) 回歸後公務員制度進行連串改革,當中以新入職公務員須先經三年試用期及三年合約,才可再轉為長期聘用,即俗稱「三加三」的聘用制度最受爭議。
據了解,政府已決定微調「三加三」的入職制度,變成公務員只須通過三年試用期,管方覺滿意便可直接轉為長期聘用。立法會 將於本月十九日討論政府方案,公務員團體及立法會議員表示歡迎推出微調方案。 以 下 為 今 日 ( 一 月 六 日 )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 潘 佩 璆 議 員 的 提 問 及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俞 宗 怡 的 書 面 答 覆 : 問 題 : 較 早 前 , 一 名 在 香 港 電 台 服 務 長 達 21 年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於 工 作 期 間 腦 溢 血 死 亡 , 但 政 府 卻 以 該 名 員 工 並 非 公 務 員 為 由 , 堅 拒 向 其 遺 屬 發 放 恩 恤 金 , 最 後 僅 發 放 長 期 服 務 金 及 強 積 金 。 本 人 獲 悉 , 該 事 件 引 起 市 民 對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附 帶 福 利 的 關 注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按 部 門 及 職 系 劃 分 , 政 府 現 時 聘 用 了 多 少 名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 ( 二 ) 按 持 續 服 務 的 年 期 ( 即 少 於 5 年 , 之 後 每 5 年 為 一 組 至 20 年 或 以 上 ) 劃 分 , 現 時 政 府 分 別 以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及 其 他 合 約 形 式 連 續 聘 用 的 員 工 數 目 ; ( 三 ) 過 去 5 年 , 分 別 涉 及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已 向 勞 工 處 處 長 呈 報 的 工 傷 個 案 , 以 及 該 等 僱 員 在 工 作 期 間 死 亡 的 個 案 數 目 ; 及 ( 四 ) 除 了 向 在 工 作 期 間 死 亡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遺 屬 發 放 長 期 服 務 金 及 強 積 金 外 , 政 府 現 時 有 沒 有 向 該 等 遺 屬 或 因 工 受 傷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提 供 任 何 實 質 支 援 ; 若 有 , 該 等 支 援 與 向 公 務 員 及 其 遺 屬 提 供 的 支 援 如 何 比 較 ? 答 覆 : 主 席 : 政 府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推 出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計 劃 , 目 的 是 為 常 任 秘 書 長 及 部 門 首 長 ( 以 下 簡 稱 「 部 門 首 長 」 ) 提 供 靈 活 的 方 式 僱 用 人 手 , 以 便 更 迅 速 回 應 各 局 / 部 門 不 斷 轉 變 的 運 作 和 服 務 需 求 。 這 些 需 求 可 能 是 有 時 限 、 屬 季 節 性 或 受 市 場 波 動 影 響 , 或 只 須 僱 用 工 作 少 於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的 人 手 , 或 須 從 市 場 招 攬 在 特 定 範 疇 具 備 最 新 專 業 知 識 的 人 才 ; 又 或 應 付 服 務 方 式 正 待 檢 討 或 有 可 能 改 變 的 情 況 。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計 劃 是 以 定 期 合 約 形 式 聘 用 , 而 薪 酬 條 件 乃 是 「 全 包 式 」 , 並 無 其 他 附 帶 福 利 。 部 門 首 長 可 按 工 作 的 性 質 、 就 業 市 場 的 情 況 , 以 及 管 理 和 運 作 方 面 的 考 慮 , 自 行 釐 定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聘 用 條 件 ; 而 整 體 上 ,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服 務 條 款 和 條 件 不 得 遜 於 《 僱 傭 條 例 》 ( 第 57 章 ) 的 規 定 , 亦 不 得 比 適 用 於 職 級 或 職 責 相 若 的 公 務 員 ( 如 有 的 話 ) 的 聘 用 條 款 和 條 件 為 佳 。 此 外 , 《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 ( 第 282 章 ) 的 適 用 範 圍 涵 蓋 政 府 僱 員 , 包 括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 因 此 , 他 們 已 受 到 有 關 條 例 規 定 的 保 障 , 包 括 在 受 僱 工 作 期 間 享 有 因 工 受 傷 的 有 薪 病 假 , 以 及 因 工 遭 遇 意 外 以 致 死 亡 的 補 償 。 鑑 於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計 劃 的 性 質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只 會 每 年 兩 次 向 各 局 / 部 門 蒐 集 概 括 性 資 料 ( 例 如 所 聘 用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數 目 、 月 薪 薪 幅 和 合 約 期 限 ) 。 簡 單 解 釋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計 劃 後 , 我 就 有 關 質 詢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基 於 聘 用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適 用 範 圍 , 各 局 / 部 門 聘 用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數 目 , 會 按 服 務 及 運 作 需 求 的 轉 變 時 有 變 動 。 截 至 二 ○ ○ 九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 各 局 / 部 門 共 聘 用 16,186 名 全 職 ( 註 1)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 按 局 / 部 門 所 聘 用 全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的 細 目 載 於 附 件 。 由 於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是 在 公 務 員 編 制 以 外 受 聘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並 沒 有 「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職 系 」 的 分 類 , 亦 因 此 未 能 提 供 按 職 系 劃 分 的 資 料 。 ( 二 ) 截 至 二 ○ ○ 九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 在 16,186 名 全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中 , 大 部 分 ( 12,091 名 或 約 75%) 的 持 續 服 務 年 期 ( 註 2) 少 於 5 年 ; 在 其 餘 的 員 工 中 , 有 3,551 名 的 持 續 服 務 年 期 為 5 年 或 以 上 至 10 年 以 下 , 544 名 則 為 10 年 或 以 上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沒 有 備 存 在 第 ( 二 ) 部 分 問 題 所 提 及 的 其 他 年 期 劃 分 的 統 計 數 字 , 亦 沒 有 其 他 合 約 形 式 聘 用 的 員 工 持 續 服 務 年 期 的 資 料 。 ( 三 ) 在 過 去 5 個 財 政 年 度 , 已 向 勞 工 處 處 長 呈 報 全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工 傷 個 案 的 數 字 如 下 ︰
而 在 過 去 5 個 財 政 年 度 , 並 沒 有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在 執 行 職 務 期 間 因 工 作 以 致 死 亡 。 ( 四 ) 鑒 於 公 務 員 及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聘 任 性 質 完 全 不 同 , 兩 者 的 聘 用 條 款 及 服 務 條 件 並 不 宜 相 提 並 論 。 就 因 工 受 傷 或 以 致 死 亡 的 安 排 而 言 , 由 於 《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 的 適 用 範 圍 涵 蓋 政 府 僱 員 ( 包 括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 , 因 此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已 受 到 有 關 條 例 規 定 的 保 障 。 政 府 僱 員 (不 論 是 公 務 員 或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如 在 執 行 職 務 期 間 因 工 受 傷 , 一 般 可 享 最 多 24 個 月 的 有 薪 病 假 。 該 人 員 亦 可 享 由 政 府 或 醫 院 管 理 局 提 供 的 免 費 醫 療 服 務 。 若 該 人 員 選 擇 註 冊 中 醫 的 治 療 , 亦 可 向 政 府 申 請 發 還 有 關 費 用 , 發 還 的 上 限 以 《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 所 訂 為 準 。 至 於 因 工 受 傷 以 致 死 亡 的 補 償 ,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遺 屬 可 獲 發 《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 規 定 的 法 定 補 償 , 以 及 該 人 員 在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下 的 累 算 權 益 。 至 於 在 二 ○ ○ ○ 年 六 月 一 日 或 之 後 按 新 聘 用 條 款 受 聘 的 公 務 員 , 如 在 執 行 職 務 期 間 不 幸 因 工 殉 職 , 其 遺 屬 除 可 獲 發 《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 規 定 的 法 定 補 償 , 和 該 人 員 在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公 務 員 公 積 金 計 劃 下 的 累 算 權 益 , 其 遺 屬 並 可 獲 政 府 發 放 一 筆 相 等 於 該 人 員 36 個 月 最 後 薪 金 的 死 亡 恩 恤 金 。 註 1: 「 全 職 」 是 指 有 關 聘 用 符 合 《 僱 傭 條 例 》 ( 第 57 章 ) 所 載 「 連 續 性 合 約 」 的 定 義 。 根 據 《 僱 傭 條 例 》 , 僱 員 為 同 一 僱 主 連 續 服 務 4 周 或 以 上 , 每 周 工 作 不 少 於 18 小 時 , 即 視 為 按 「 連 續 性 合 約 」 工 作 。 註 2: 「 持 續 服 務 」 的 意 思 , 包 括 擔 任 同 一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崗 位 , 或 在 同 一 部 門 無 間 斷 地 擔 任 不 同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崗 位 。 二 ○ 一 ○ 年 一 月 六 日 ( 星 期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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